清河县教育基金会关于奖励捐赠的暂行办法发表时间:2013-11-21 17:12 清河县教育基金会关于奖励捐赠的暂行办法
(2013年7月19日清河县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清河县教育基金会向教育捐赠,特制订奖励规定如下: 一、捐赠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者,可聘为名誉理事长,由清河县教育基金会颁发本教育基金会捐资助学贡献奖和荣誉证书。如果本人愿意,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其名字命名一所学校或一所学校的教学(实验、图书等)楼;或经双方协商在清河教育基金会名下设立个人或团体的专项专用基金。 二、捐赠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者,可聘为清河县教育基金会顾问,亦可增选为副理事长、理事,由清河县教育基金会颁发本基金会捐资助学奖和荣誉证书。 三、捐赠人民币一万元,不足一百万元者,颁发清河县教育基金会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和匾额。 四、本基金会将在清河报设专栏鸣谢捐资一千元以上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凡获得奖章或匾额者,都可以与基金会协商,举行捐赠仪式。 六、捐赠款物的使用,可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使用。 七、凡捐赠基金留名者,均收录清河教育基金会芳名册,永久保存,并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八、凡以团体或单位名义捐赠的,本基金会聘请的职务有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一人出任。 九、凡以不动产及人民币以外动产(外币)捐赠作为教育基金的,可折合人民币计算。 十、此规定解释权属清河县教育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