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县教育基金会章程发表时间:2025-06-12 11:13 清河县教育基金会章程 (清河县教育基金会 2023 年 12 月 22 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清教基〔2023〕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践行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倡导并接受社 会各方力量捐资助教,促进清河县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 设冀东南教育强县。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 位建立中共清河县教育基金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中共清河县社会组织党委。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其中清河县爱 心企业家李文勇捐赠 1000 万元,清河县政府支持 1000 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清河县泰山北路 170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本会各项基金; (二)接受支持本县教育事业发展的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提供的 资金、财产捐赠和其他无偿援助;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奖学、奖教和助学活动; (四)依法开展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工作; (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奖励、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金会由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任期为 5 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也可选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为本基金会捐赠资金、 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 (三)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的社会活动者; (四)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捐赠人和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 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提议推选副理事长 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基金会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 纪要,由秘书长审阅、签名或签发。若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 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所有理事都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 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安排日常工作和理事长会议议定 的有关事项,决定具体的公益性支出和每项经费支出。对涉及重大事项以及 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各类支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 理事长会议审批;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 室负责人员组成,监事长或监事及有关人员列席。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建议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候选人与任免名单; (三)决定由秘书长提名有关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与财务状况; (五)决定资金募集、基金投放和开展有关公益项目;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 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 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 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向登记机关、税务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所有理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 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 行为。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接受捐 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 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筹集的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 专户储存、专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学生、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办学特色显著的学校; (二)资助清河籍寒门学子和特困教师; (三)用于引进名师名校长和教师培训; (四)捐资新建、扩建公办学校,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 (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奖励、资助项目。 捐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从中拟定一项或几项作为所捐资金的使用 方向,也可在上述选项下命名设置子项目。 第三十四条 在确保原始基金数额 2000 万不得减少的前提下,本基金 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6%。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开支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3%。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 增值。基金会基金的投向要通过理事会会议民主决策,必要时聘请投资专家 进行指导,在尽量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寻求较高的收益。基金会基金由专 人管理,流动过程要连贯、透明,增值情况要与流动过程相符合,并在理事 会会议上进行情况通报,以确保基金合法增值,滚动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单独的财务帐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 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 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 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 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编制单独的收支预 算,并向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确保资金规范运作,安全投存,有效 增值,合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每年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 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 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30 日内,向登记 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 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未指定捐赠目的的财产,用于无偿捐赠给教育事业相关的社会公 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 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2 月 22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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